九针十二法专业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官针堂医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本院)是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医学管理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特色医药工作者和医学管理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助手。
第二条 本院宗旨是团结广大中西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特色医药工作者和医学管理工作者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特色医药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特色医药科技人才和医学管理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中华民族大众的健康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本院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医学科学技术、卫生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围绕各个时期的国家科学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在学术活动中,坚持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坚持学术民主,树立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倡导社会主义医学道德,发扬救死扶伤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四条 本院指导思想是发掘祖国传统医药、民族民间医药宝库,普及推广中华特色医药,促进传统医药向现代化和国际化的发展,推动中西医相结合医学技术的发展,致力于把医学学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造福广大人民大众。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五条 本院的任务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等学术活动,加强各学科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综合性和专科性医学学术期刊、医学科学普及期刊和读物、医学书籍、医学信息资料及医学音像制品;
三、开展医学继续教育,鼓励和组织会员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举办各类特色医药培训班,提高会员及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医疗和学术水平;
四、进行科普宣传,普及医疗卫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和增强自我保健意识;
五、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间的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建议,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七、为医务工作提供医学技术咨询和服务,并和医疗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发展。
八、评选和奖励优秀医药卫生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培养、发现和推荐人才,奖励优秀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九、帮助和扶持广大基层医务工作者者在临床上总结提高,进行科研开发,引进、应用医药卫生和医学科学技术成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承认本院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为本院会员。本院分会员、专科会员、资深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
第七条 各类会员条件
一、会 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 及相应技术职称(资格)及非高等医学院校毕业,取得初级以上职称者和广大基层医务工作者。
2.非医学院校大专及本科毕业生,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职称者。
3.积极支持本院工作,从事有关医疗、预防、卫生、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4.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学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第3项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院会员。
5.对非医学专业而具有一技之长者,或对本院作出重大贡献和成绩者,可以申请为本院会员。
二、专科会员
本院会员中从事本专科医师(或相应职称)工作3年,经过专科医师培训,能熟练掌握某专科医疗技术,或获得本专科主治医师相应职称者。
三、资深会员
本院会员中,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职称,有较高学术威望,在本学科发展中起学科带头人作用或在医学科学领域中成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热心支持本院工作,能履行资深会员的义务者。
四、团体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院活动,支持本院工作,与本院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与社团以及医药生产企业单位。
五、名誉会员
外籍(海外)著名的医学专家,对我国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热心赞助本院工作者;非医学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赞助本院工作,并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友好关系作出重要贡献者。
第八条 申请入会和审批手续: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或所在单位推荐,经本院按照本章程规定审核批准,统一编号发证注册。专科会员由各专科分会按照本章程规定审核批准,报本院备案。资深会员由专科分会或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会长聘任。团体会员由单位向本院提出申请由本院常务理事会批准。名誉会员经本院专科分会或组织工作委员会推荐,本院常务理事会批准,由会长授予证书。
第九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 员
1.权利:(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享有对本院工作的建议和批评权;(3)优先参加本院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4)优先参加本院组织的国际会议和选派出席国际会议;(5)优先取得本院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和信息;(6)论文可优先刊登在本院所属期刊,或推荐其他医学期刊刊登;(7)优先获得特色医药新技术项目的合作与推广
2.义务:(1)遵守会章;(2)执行本院决议,完成本院委托的工作;(3)参加本院组织的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和咨询活动;(4)按期交纳会费。
二、专科会员
1.权利:(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享有对本院和本专科分会工作的建议,和批评权;(3)优先参加本院和本专科分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4)优先参加本院和本专科分会组织的国际会议和选派出席国际会议;(5)优先在本专科期刊上发表论文并取得本专科分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和信息。
2.义务:(1)遵守会章;(2)执行本院和本专科分会决议,完成本院委托的工作;(3)参加本院组织的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和咨询活动;(4)按期交纳专科会员会费。
三、资深会员
除会员的权利、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权利:(1)终生享有资深会员资格;(2)优先参加本院组织的国内学术活动;(3)免费取得本院年度活动计划表、《中华特色医药》和本院主办的相关杂志;(4)免费取得本院或有关专科学会编辑的相关专业学术论文编著等;
2.义务:(1)参与对国家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和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任务;(2)交纳资深会员会费;(3)参与对特色医药新技术项目的评审活动。
四、团体会员
1.权利:(1)优先参加本院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活动;(2)优先取得本院有关的学术资料;(3)可要求本院优先给予技术咨询;(4)可要求本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5)可对本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5)优先享有在本院主办的期刊、会议、培训班等学术活动中宣传本团体和经营本团体的产品。
2.义务:(1)遵守本院章程,执行本院决议以及接受本院委托的工作;(2)协助本院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3)为发展本院事业自愿捐赠及募集资金;(4)按期交纳团体会员会费。
第十条 会员、专科会员、资深会员均由本院分别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可声明退会。严重违反本章程者,应劝其退会。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院的常驻机构是常务理事会;
一、审查和批准年度工作报告,决定本院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修订并通过本院章程;
三、民主协商、选举理事和推选名誉会长;
四、通过提案和决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负责领导和组织本院工作;
二、制订本院组织细则和工作细则,制订本院工作计划;
三、决定各专科分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四、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五、指导地方医学会的工作。
第十四条 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6人,及常务理事30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每年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本院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2人。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学会、学会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会长为本院法人代表,必要时可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为法人代表。
第十七条 本院设名誉会长,名誉会长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本院设名誉理事。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院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本院常务理事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理事。积极支持并赞助学会工作的国内、外的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可聘为本届名誉理事单位。任期至下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为止。
第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和驻外办事机构,承办理事会交办的任务。
第二十条 本院按不同学科和专业,由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立专科分会,专科分会的名称前均冠以中华特色医药学会。专科分会是本院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
专科分会不另订章程,专科分会实任委员制。委员会经民
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专科分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学组。
第二十一条 本院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二十二条 在会员较多的基层单位,可在本院的领导下建立会员小组;或聘任联络员或工作秘书,承担与会员的联系工作。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三条 本院经费来源
一、有关部门资助;
二、根据国家政策举办各种企、事业的咨询等活动的收入;
三、会员会费;
四、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资助和捐赠;
五、学会基金;
六、其它。
第六章会址和会徽
第二十四条 本院的会址分别设在北京和辽宁
第二十五条 本院会徽上方图形外轮廓为圆形,有圆满、和谐之意;圆形中文字左上方为数字“9”,左下方为象征砭石针的一根“针”,右半部分是由“十”和“二”组成,右半部分整体来看类似“玄”字,同汉字“悬”代表本院将本着医者仁心,以医技普济众生,悬壶济世。图形部分连起来就是“九针十二法”,标识整体看来构成一个“法”字象征着公正正直,针法合一,道法自然。下面为“九针十二法”造型简约、流畅、明朗,寓意深刻,符合行业特征,具有自身的独创性和唯一性。 字图为本院的中文名称。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院的英文名称为Beijing officer needle hall institute of medicine
会长:殷学臣
2015年9月3日
北京官针堂医学研究院章程